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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源江东新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本网时间:2023-12-20 09: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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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G-2023-001  

河江东管发〔2023〕2号

  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源江东新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江东新区直属和市驻江东新区副科以上各单位,江东新区各工作机构,各国有企业:

  《河源江东新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修订)》已经江东新区管委会2023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反映(联系人:钟思恬;联系电话:3133163)。


  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14日      

  

河源江东新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广东河源江东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3—2030)》,吸引国内外优秀企业与机构来河源江东新区(以下简称江东新区)设立企业总部,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加快江东新区总部经济集聚,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增强江东新区的综合竞争力,在借鉴其他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江东新区实际情况,修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东新区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总部),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第二章认定

  第三条认定范围。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江东新区范围内设立(含迁入),且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注册登记地都在江东新区范围内,纳入江东新区统计口径,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机构。

  (二)行使中国境内不少于2个地级市(含直辖市)业务的经营和管理职能,并在江东新区汇总缴纳税收;或不少于3个县级行政区业务的经营和管理职能,并对江东新区财税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三)总部年度营业收入中来自江东新区范围以外机构的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条认定标准。

  江东新区鼓励发展以下五类总部:生态农业总部、先进制造业总部、高资质建筑业总部、现代服务业总部、综合型企业总部。认定标准如下:

  (一)生态农业总部

  1.江东新区鼓励大型农业、现代农业、特色农业等企业在江东新区设立总部。

  2.对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财务汇总,在江东新区实现统一纳税,对年度纳入江东新区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度在江东新区缴纳税收总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

  (二)先进制造业总部

  1.结合江东新区总体规划与产业布局,鼓励国内外新一代电子信息、先进材料、高端智能装备、医疗健康、汽车零部件、新能源、食品饮料、光电等制造业企业在江东新区设立总部。

  2.对非独立核算的制造业分支机构进行财务汇总,在江东新区实现统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及以上,且年度在江东新区缴纳税收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

  (三)高资质建筑业总部

  1.鼓励具有高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江东新区设立总部。

  2.对非独立核算的建筑业分支机构进行财务汇总,在江东新区实现统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2000万元及以上。建筑业同时要求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一级(含一级)以上。

  (四)现代服务业总部

  1.鼓励国内外电子商务、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商务会展、酒店经营与管理、商业连锁、旅游业、物流信息化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江东新区设立总部。

  2.对非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分支机构进行财务汇总,在江东新区实现统一纳税。

  (1)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业总部: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年度在江东新区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及以上;

  (2)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酒店经营与管理服务业总部:年度营业收入达到8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度在江东新区缴纳税收总额400万元及以上;

  (3)商业连锁、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旅游业、物流信息化服务、医疗教育、中介等服务业总部:年度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度在江东新区缴纳税收总额300万元及以上。

  (五)综合型企业总部

  1.鼓励包括行使决策管理、行政管理、研发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的综合职能的企业或机构在江东新区设立总部。

  2.对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财务汇总,在江东新区实现统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且年度在江东新区缴纳税收500万元及以上。

  (六)上述行业以外其他符合江东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且对江东新区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或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江东新区管委会审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五条总部认定申请方式。

  申请认定为总部的,应当向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由江东新区管委会组织认定。

  第六条同一企业或投资者在江东新区设立不同类型企业若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总部类型的,只能申请一个总部。

  第三章扶持措施

  第七条为培养一大批优质的总部,促进江东新区总部经济集聚,已经成功落户江东新区并经江东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的总部,可申请以下扶持:

  (一)用地支持

  1.对于先进制造业总部,在江东新区产业园区域内优先安排产业用地,并开辟供地手续绿色通道。

  2.对于生态农业总部、高资质建筑业总部、现代服务业总部、综合型企业总部,鼓励在江东新区建设总部大厦,用作总部商务办公等用途。按照总部实际需求,优先安排2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具体用地面积以江东新区管委会最终审批为准,用地通过法定程序公开出让),并提供项目用地支持、供地手续绿色通道。

  (二)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1.总部落户扶持

  新落户的先进制造业总部、高资质建筑业总部,一次性给予总部落户发展扶持资金300万元;新落户的生态农业总部、现代服务业总部、综合型企业总部一次性给予落户发展扶持资金100万元。

  2.投资建设奖

  总部自认定当年起在江东新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1亿元—5亿元(含1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企业应在根据企业投资情况,在投资额到位的2个顺延年内提出申请。企业实缴注册资金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已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不重复享受本条奖励。

  3.经营贡献奖

  为鼓励总部做大做强,积极依法纳税,为江东新区经济发展作贡献,设立经营贡献奖。

  企业自总部申请成功后三年内(从成功申请为总部的次年开始计算),每年可向江东新区管委会申请经营贡献奖,但需当年皆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营业收入与税收标准(即达标年度),未达到标准的年度不得申请。

  (1)生态农业总部:扶持标准为总部企业达标年度对江东新区财政贡献的40%;

  (2)先进制造业总部:扶持标准为总部企业达标年度对江东新区财政贡献的30%;

  (3)现代服务业总部:扶持标准为总部企业达标年度对江东新区财政贡献的30%;

  (4)高资质建筑业总部:扶持标准为总部企业达标年度对江东新区财政贡献的30%;

  (5)综合型企业或者机构:扶持标准为总部企业达标年度对江东新区财政贡献的30%。

  4.高级管理人员与高端人才引进支持

  (1)高级管理人员:为提升江东新区总部管理人才队伍质量,自总部认定之日起,江东新区对总部每年在江东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4万元的主要负责人与高级管理人员,连续3年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引进奖励;或提供免租金高端人才公寓一套(不大于6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市场租赁价格的50%收取租金),每个总部不多于10个名额(含10个)。

  (2)高端人才引进:对于江东新区总部引进的高端人才,已被《河源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获得市相关单位给予引进扶持的,江东新区将参照该扶持资金给予高端人才额外50%扶持资金的支持。

  5.贷款贴息支持

  协助总部拓展融资渠道,提供融资信息,为总部提升科技研发与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转型升级等所需支付的贷款利息提供30%的一次性贴息支持,最高限额50万元。

  6.上市培育支持

  (1)对落户江东新区后以江东新区总部为主体申请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申请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500万元的扶持,作为上市的培育支持对象:对列入江东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并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给予50万元的扶持;向证监会成功提交相关上市申请后(以证监会受理证明文件为准),给予200万元的扶持;成功挂牌上市后给予250万元的扶持。

  (2)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50万元的扶持:对于主办券商将备案文件上报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文件为准),给予50万元扶持;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为准),给予100万元扶持。

  7.产业空间租金支持

  符合条件的总部在江东新区辖区范围内租赁使用办公用地的,可依条件前三年每年给予实际租金20%的支持;在江东新区辖区范围内租用生产用地的,前三年给予每月按3元/平方米给予扶持。上述两项总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三)行政配套服务

  1.政务服务。对落户江东新区的总部,项目审批、证照办理、筹建协调、生产运营、人才服务等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江东新区“绿色通道”服务名单,江东新区将提供并联审批、协调服务、政务“保姆式”“一站式”服务,并由江东新区领导对接跟进。

  2.员工落户支持。对总部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员工,协助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落户问题。

  3.子女入学协助。对总部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员工,协助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其子女入学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4.提供购房优惠。总部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且在江东新区缴纳社保两年以上的员工,可优惠购买江东新区管委会下属单位开发的住宅物业(须是个人首套住宅,且5年以内不得转让)。

  第八条特殊情形。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在江东新区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的有实际经营的总部,一并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四章扶持申请时间与方式

  第九条用地申请。经江东新区管委会认定为总部之日起,即可向江东新区管委会提交总部用地申请报告与相关材料申请用地。

  第十条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经江东新区管委会认定为总部之日起一年后,可向江东新区管委会申请。江东新区管委会于每年9月30日前组织一次关于“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申报工作,并发布具体申报指南和申报流程等相关文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资金安排。江东新区每年度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江东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对符合本办法标准的总部经济企业予以扶持。本办法所提及的扶持资金纳入江东新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资金发放。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本办法扶持的申请、受理、初核等工作;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河源江东新区税务局、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企业或者机构实际的营业收入、税收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江东新区管委会审定;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负责发放相关扶持资金,并对扶持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扶持资金必须划拨到总部的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申报及评审。在政策申报和资料审查过程中,可采取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现场查验等多种方式对企业提供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后续监督。

  (一)经认定的总部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通报江东新区管委会。经认定且申请各项奖励的总部,应承诺在江东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二)总部自认定之日起每年应向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报送总部运营情况,江东新区管委会对总部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总部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三)总部如违反相关承诺(未达到营业收入与税收标准、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本区、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或减少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或弄虚作假骗取扶持的,一经发现,江东新区管委会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在江东新区内其他扶持资金的申请。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情况的,经江东新区管委会批准,可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其他说明。

  (一)总部企业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江东新区其他扶持办法中同类型的扶持条款,遵循从高扶持但不重复享受扶持的原则。

  (二)对于按照市一级扶持办法获得扶持资金的总部,同类型的扶持条款,同样遵循从高扶持但不重复享受扶持的原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影响总部在国家、省相关单位申请企业扶持金。

  (三)对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江东新区范围内设立总部的,以及对江东新区有特别贡献的总部,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激励其进一步做大做强。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述的货币单位,如无特殊注明,均指“人民币”。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试行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再予以评估修订。


       政策解读文件链接:http://www.hyjdxq.gov.cn/zwgknew/zcjd/content/post_580383.html

       图文解读文件链接:http://www.hyjdxq.gov.cn/zwgknew/zcjd/content/post_603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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